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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马鞍山市汇元物资有限公司、马鞍山栖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马鞍山市汇元物资有限公司,马鞍山栖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洪武,夏天,徐爱平,夏小淮,汤红芳,马鞍山市中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1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责人:石海龙,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子珂,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汇元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鞍山栖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束家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洪武,马鞍山市汇元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夏天,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联系方式211****。被告:徐爱平,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被告:夏小淮,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汤红芳,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马鞍山市中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告马鞍山市汇元物资有限公司、马鞍山栖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洪武、夏天、徐爱平、夏小淮、汤红芳、马鞍山市中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鞍山市汇元物资有限公司、马鞍山栖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洪武、夏天、徐爱平、夏小淮、汤红芳、马鞍山市中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对被告马鞍山市汇元物资有限公司、马鞍山栖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洪武、夏天、徐爱平、夏小淮、汤红芳、马鞍山市中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及收益,相关单位、个人予以停止支付。如需支付,由本院予以提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