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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3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林峰与温中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峰,温中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3933号原告赵林峰,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赋,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温中会,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回族,住某地。原告赵林峰与被告温中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林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中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林峰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7月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约定一个月后清偿,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清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原告借款2万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温中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今借到赵林峰人民币2万元,一个月归还。因到期未归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温中会向原告赵林峰借款2万元的事实,有被告温中会向原告赵林峰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为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万元借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温中会归还原告赵林峰借款人民币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寇永利审 判 员  郭蓉英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月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