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占玲与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占玲,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张占玲,农民。被申请人马梅。申请人张占玲因与被申请人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梅驾驶的津N×××××号大众轿车一辆(现存放于安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占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查封被申请人马梅驾驶的津N×××××号大众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