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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占玲与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占玲,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张占玲,农民。被申请人马梅。申请人张占玲因与被申请人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梅驾驶的津N×××××号大众轿车一辆(现存放于安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占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查封被申请人马梅驾驶的津N×××××号大众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