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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通华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小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南通华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小华,赵淑娟,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惠泽路8号能达财富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陆汉萍,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华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工业集中区(云台山村)。法定代表人顾小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顾小华。被执行人赵淑娟。被执行人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199弄18号310室。法定代表人赖富荣,执行董事。关于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通华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小华、赵淑娟、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通中商终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南通华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2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36045.23元、利息6000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顾小华、赵淑娟、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南通华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商终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