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兰催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晖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兰催字第37号申请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张家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吴晖。申请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兰溪市凯华水晶工艺厂曾向本院申报权利,因其未能提供初步证据材料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又不能证明其申报的票据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相一致,本院裁定驳回兰溪市凯华水晶工艺厂的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浙江今日包装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收款人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号码为40****51/25****83,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06日,到期日为2015年05月0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华金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海雁审 判 员 程健军审 判 员 陆高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