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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执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仇建华与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1400号申请执行人仇建华。被执行人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商城内。法定代表人陆雪兴,总经理。仇建华与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吴民初字第0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结欠仇建华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0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仇建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3242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32425元,执行费338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在本院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巨大,其所有房产已经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并已拍卖成交。本院在扣除被执行人的银行抵押贷款后,已将余款按比例分配给所有债权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7005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评估、拍卖的相关材料、法院按比例分配的材料、收退费凭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并拍卖成交。在扣除银行的抵押贷款后,已将余款按比例分配给所有债权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民初字第0512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施      展执行员 陶红执行员丁启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