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商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太仓市岭南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华鸿包装有限公司、胡绪长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岭南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鸿包装有限公司,胡绪长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081号原告太仓市岭南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张家港市华鸿包装有限公司被告胡绪长。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了原告太仓市岭南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华鸿包装有限公司、胡绪长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仓市岭南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岭南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6元,减半收取4393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1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云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