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新星幼儿园与李双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星幼儿园,李双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85号原告新星幼儿园,住址乐都区瞿昙镇磨台村。法定代表人周彩梅,系该园园长,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27日。委托代理人周长录,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17日,系新星幼儿园员工。被告李双春,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5日。本院受理原告新星幼儿园诉被告李双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星幼儿园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星幼儿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星幼儿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新星幼儿园负担。审判员 万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长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