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万聪与胡锦平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聪,胡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张万聪,男,汉族。被执行人胡锦平,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万聪与胡锦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胡锦平拒不履行(2014)苍溪民初第1600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胡锦平的银行存款二十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冉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