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7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海荣、陈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荣,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759-4号申请执行人周海荣,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静,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82********。刘炽尤,汉族,住佛山市狮山白沙桥村六队南向新村东兴街**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0********。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静、刘炽尤收入368795.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颖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