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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宁与江英英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男,江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江英英,女,汉族,住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公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江英英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英英名下有粤KH6**号中华牌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英英名下的粤xx**号小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续行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长  吴永堂审判员  谢 正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