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崔勇海与魏兴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勇海,魏兴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崔勇海,男,汉族,1984年7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被告魏兴海,男,汉族,现年40岁,住汉滨区西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勇海与被告魏兴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地址不详、无法联系,原告崔勇海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崔勇海承担。审 判 长 李成根代理审判员 刘 悦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