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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李某某、李某香、李某一与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李某香,李某一,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904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香,女,汉族。原告李某一,女,汉族。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驻渭南市临渭区中心广场智能大厦六层。原告郭某某、李某某、李某香、李某一与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已经履行赔付义务,原告郭某某、李某某、李某香、李某一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撤回对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李某某、李某香、李某一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耀胜代理审判员  毛彩芝代理审判员  王喜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