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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异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北京宏明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宁世嘉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市北湖堤防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异字第3-2号异议人(案外人)刘某。申请执行人北京宏明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南门顶村51号北楼202室。法定代表人李新明,经理。被执行人济宁世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接庄镇,组织机构代码:67550924-3.法定代表人石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朝辉。被执行人济宁市北湖堤防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中路**号。负责人孔祥利,处长。本院在执行北京宏明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宁世嘉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市北湖堤防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某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某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14)济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中,不能超出冻结款额执行异议人应执行的回购款,要求终止执行超出冻结的2000万以上部分异议人应执行的回购款。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济宁北湖管理处、济宁世嘉公司、济宁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万。在北京宏明公司与济宁北湖管理处、济宁世嘉公司执行执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中,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2000万元的款项中执行了以下回购款:1、2014年12月,济宁北湖管理处从冻结的回购款中济宁世嘉公司代扣了审计费147万元。2、2015年1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查封的回购款中强制执行划走回购款970万元。3、2015年1月,济宁北湖管理处从冻结的回购款中为济宁世嘉公司代扣了各种税费550万元。济宁北湖管理处、济宁世嘉公司为履行调解书,从冻结的2000万元的回购款中已执行了1667万元,尚余款333万元。二、异议人与济宁世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异议人起诉,于2014年3月11日达成调解书,调解内容为:济宁世嘉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异议人借款250万元,未按本决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调解书达成后,济宁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向济宁世嘉公司下发了(2014)任执字第637-2号执行裁定书,当日向济宁市财政局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济宁世嘉公司在济宁市财政局划拨给济宁市水利局、济宁北湖管理处所得的回购款2869000元,将款划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账户。三、从以上两个案件的保全及执行的情况可以证��:1、北京宏明公司诉济宁北湖管理处、济宁世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日冻结了回购款2000万元。异议人诉济宁世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宁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向济宁世嘉公司下发执行裁定书,向济宁市财政局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提取回购款286.9万元。两个法院作出的冻结与裁定执行与协助执行均是对同一单位的回购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法查封及冻结均受法律保护。北京宏明公司享有2000万元回购款的优先执行权,异议人享有2000万元以外部分的回购款的优先执行权。2、北京宏明公司、济宁北湖管理处、济宁世嘉公司为履行调解书,共从冻结的2000万元的回购款中已执行了1667万元,尚余款333万元。3、异议人提出申请执行后,法院裁定协助执行时回购款有2550余万元,北京宏明公司是在异议人申请执行下发执行裁定提���回购款286.9万元后进行的执行。综上,北京宏明公司在执行中,超出冻结2000万元回购款的部分,是在提取异议人裁定执行的回购款,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应终止执行。本院查明,2014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4)济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北京宏明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济宁世嘉建设有限公司;丙方:济宁市北湖堤防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一、甲乙丙三方均认可济宁市审计局滨河大道南延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所做的《审计报告》(济审投报(2013)14号)。二、乙方负责按照乙、丙签订的本项目的bt合同和本项目的审计报告审定的回购款,与丙方结算本案所涉的剩余工程回购款。审定的回购款中扣除税费和已支付的其他一切款项后的剩余回购款为1880万元,该款项支付完毕后即本项目回购款结算完毕,丙方对任���一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承担本项目的税款与审计费,由丙方代扣代缴。手续完备后,方可结算。三、乙方确认并同意在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剩余回购款1880万元人民币。四、上述1880万元回购款由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支付,划至法院账户。五、甲方应负责济宁世嘉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市北湖提防改造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支付所欠剩余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工程款,并保证其不向乙方就该工程款主张权利。六、(1)项目部和济宁市远程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所有欠款(其中包括田元本的欠款)及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和支付,和甲方无关。如远程公司(或田元本)向甲方主张权利,甲方仍有向乙方追诉的权利。(2)泰安市一山路桥有限公司及山东鑫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区的债权、债务已由甲方同���承担由乙方负责解决,和甲方无关。七、项目部公章和涉及远程公司财务资料,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交给法院保管。甲方收到乙方全部付款后由甲、乙共同销毁项目部公章。八、上述五、六、七项与丙方无关。2014年1月2日,本院作出(2014)济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济宁市北湖堤防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济宁世嘉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2014年12月17日,本院向济宁市水利局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以下事项:续冻结济宁市北湖堤防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在你局的滨河大道南延回购款1880万元。查封期限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6月16日。2014年12月29,本院作出(2015)济执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济宁市北湖堤���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银行存款910万元。2015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15)济执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济宁市北湖堤防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银行存款970万。本院认为,(2014)济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中载明审定的回购款中扣除税费和已支付的其他一切款项后的剩余回购款为1880万元,该项明确表示该笔款项是扣除税费后的回购款;(2014)济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载明,乙方确认并同意在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剩余回购款1880万元人民币,该项明确表示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即可支付。2014年1月2日,本院作出(2014)济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济宁市北湖堤防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济宁世嘉建设有限公司、济宁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保全,后又于2014年12月17日对其中1880万元进行了续冻结,其保全措施时间在任城区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之前,异议人主张其对部分回购款具有优先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济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分两次扣划济宁市北湖堤防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银行存款共计1880万元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某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连芳代理审判员  李 贺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