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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商初字第2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莫国良、杭州卫博燃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卫博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德清中博日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国良,杭州卫博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德清中博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商初字第2271-2号原告:莫国良。委托代理人:金涛、方剑锋,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卫博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九洲大厦1901室。法定代表人:赵复强。被告:浙江德清中博日用品有限公司(原浙江德清莫干山竹胶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北路358号。法定代表人:卫洪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国良诉被告杭州卫博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德清中博日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国良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国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国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816元,减半收取379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2908元,由原告莫国良负担。审 判 长  胡其芬人民陪审员  应敏伟人民陪审员  杨 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