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执字第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宗宝执行案裁定书00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742-1号申请执行人赵宗宝,男,汉族,1983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许贺如,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许贺如之女许彦铁在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存款6851元(家庭共有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泽祥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沈思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