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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仲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静与被申请人唐戍月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静,唐戌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仲保字第1号申请人周静,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唐戌月,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申请人周静因民间借贷纠纷,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28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戌月名下的价值28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南京市南瑞路79号五岳颐园9幢2单元11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员李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