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赵青霞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青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赵青霞。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伟,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青霞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赔偿一案,本院(2014)浚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迎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