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前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白亚敏与郭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前保字第7号申请人白亚敏。被申请人郭磊。申请人白亚敏与被申请人郭磊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白亚敏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磊驾驶的京P×××××号轿车采取扣押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郭磊驾驶的京P×××××号轿车暂封存于肃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京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黄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