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仓执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桂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桂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仓执字第000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欣洲,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马桂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桂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的(2013)东仓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马桂宽在2014年3月10日前将承租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位于东台市弶港镇唐洋对虾场(四至为:北至南沈灶对虾场,南至新东对虾场,东至弶港对虾场,西至新东河)中属于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730亩土地腾空交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产;二、上述第一款中的730亩土地上的渔棚8幢、变压器1台(含进出户线)、水泵1台由被告马桂宽在2014年4月30日前自行处理,逾期则归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且不补偿被告马桂宽任何费用;上述第一款中的730亩土地上的其余地上建筑物、水电设施由被告马桂宽在2014年3月10日前腾空交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产;三、被告马桂宽在2014年2月18日前给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补偿款人民币350000元;四、若被告马桂宽不按期按约履行上述协议内容,则被告马桂宽自愿另行给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有权就上述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五、原、被告按约履行上述协议后,双方就本起纠纷再无所涉。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0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7370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与相关人员进行执行谈话。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强制执行到位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仓商初字第0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云文审判员 任中书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照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