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朗、陈静与鲍义宁、彭加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朗,陈静,鲍义宁,彭加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陈朗。原告陈静。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天君,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义宁。被告彭加凤。原告陈朗、陈静诉被告鲍义宁、彭加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天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义宁、彭加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府苑小区A座底层北两楼梯中间房产和A幢202室房产。现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该套房产的产权证书已变更至原告名下,但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土地证的变更手续。故向法��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将位于府苑小区A座底层面北两楼梯中间房产和A幢202室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至二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9日,原告陈朗与被告鲍义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宿迁市宿城区府苑小区A幢202室(52万元)和A座底层面北两楼梯中间房(8万元)两处房屋卖与原告,约定付款方式:原告于2008年11月10日首付8万元,2009年1月20日付4万元,余款48万元由原告出具借条,按借款处理,于2011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全部房款。后因原告未能及时付款,被告鲍义宁分别于2009年2月2日、2009年9月14日2次对原告提起诉讼,后于2010年5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付款564000元给被告(其中264000元存入法院账户,待过户后给付被告),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告给付被告566640元(含2640元利息)。2010年8月10日,二被告与二原告另行签订2份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并于2010年9月8日协助二原告办理了上述两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二被告现不协助原告办理上述两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引起诉讼。另查明:经至宿迁市国土局查询和咨询得知,二被告尚未办理涉案两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宿迁市宿城区府苑小区A幢202室房屋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宿迁市宿城区府苑小区A座底层面北两楼梯中间房房屋不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协议2份、房屋所有权证2份、2008年11月9日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中国银行存款回单2份、2009宿城民一初字第0554号、2009宿城民一初字第3433号卷宗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转让。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属登记。原被告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已履行了交付房屋、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义务,还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原告主张二被告协助办理宿迁市宿城区府苑小区A幢202室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宿迁市宿城区府苑小区A座底层面北两楼梯中间房不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故原告主张二被告协助办理宿迁市宿城区府苑小区A座底层面北两楼梯中间房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鲍义宁、彭加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朗、陈静办理宿迁市宿城区府苑小区A幢202室(宿房权证宿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原告陈朗、陈静名下;二、驳回原告陈朗、陈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0元,由被告鲍义宁、彭加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6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 荣人民陪审员 张寿华人民陪审员 冯凯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婷婷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页/共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