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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村民委员会与无锡浩泰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村民委员会,无锡浩泰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025号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村。法定代表人浦利江,该单位主任。被告无锡浩泰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村南园。法定代表人殷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告无锡浩泰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伟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浦利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浩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村委会诉称:其按约将房屋出租给浩泰公司使用后,浩泰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尚欠租金52070元至今未付,故现要求浩泰公司立即付清该款。被告浩泰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村委会与浩泰公司于2014年1月1日签订了由村委会将位于其东新工业小区内的面积为677平方米的平房车间租赁给浩泰公司使用,合同其中约定:租赁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72070元,分二次付款,订合同时付上半年租金,6月30日付下半年度租金。合同订立当日,村委会按约将房屋交付给浩泰公司使用,浩泰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仅于2014年11月支付租金20000元,尚欠租金52070元未付。村委会虽经催讨,未获,遂诉来本院,要求理涉。另,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上事实,有原告村委会提供的租赁协议1份、租金收缴通知书1份、租金的催缴函1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村委会就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浩泰公司订立了租赁协议,属无效合同,但村委会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本院应予支持。浩泰公司结欠村委会房屋占有使用费520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支付,故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浩泰公司未应诉、未到庭、未举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浩泰公司支付村委会房屋占有使用费520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浩泰公司负担。村委会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浩泰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浩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村委会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