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案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案外人叶继承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仍亮,胡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案议字第5号案外人叶继承。申请执行人刘仍亮。被执行人胡志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仍亮与被执行人胡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叶继承对法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胡志民名下位于九星花园8号楼一单元401室房产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叶继承称,案外人2011年5月10日购买胡志民位于九星花园8号楼一单元401室房产,已经在此居住五年。现在得知法院将上述房产予以查封处置予。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本院查明,根据申请执行人刘仍亮提出的申请,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于2014年6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志民所的位于金乡县九星花园8号楼一单元401室房产有。因被执行人胡志民不能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于2014年12月25日将评估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刘仍亮与被执行人胡志民达成抵偿协议,双方同意以531500元的价格将胡志民名下位于金乡县九星花园8号楼一单元401室房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刘仍亮抵偿同等数额的债务。2014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2014)金执字第902-1号执行裁定书,2015年1月4日将该裁定书送达金乡县房管局。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刘仍亮持该裁定在金乡县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是刘仍亮、任素真。2015年1月6日案外人叶继承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提供《收条》、《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复印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志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刘仍亮的申请查封处置被执行人胡志民名下的房产并无不当。案外人叶继承提出执行异议,证据不足,理由不当,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叶继承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树青审判员 李志孝审判员 张亚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雪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