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旌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与张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张美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负责人:汪志伟,该支行行长。被告:张美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诉被告张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本案受理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诸》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汪 艳代理审判员 吴 玲人民陪审员 张迪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慰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