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潘民一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刘东珍与刘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珍,刘东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1546号原告:刘东珍,女,194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许波,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涛,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田,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东珍与被告刘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东珍的委托代理人李海涛、被告刘东田的委托代理人冯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刘东珍诉称:1981年国家实行土地一轮承包时,刘东珍及家人共分得承包地2.19亩。1983年,刘东珍将分得的土地交给亲戚刘传刚代种。刘传刚耕种两年后,刘东田从外地回乡,没有分得承包地,刘传刚将刘东珍承包地1.61亩借给刘东田耕种。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延续一轮土地承包,刘东珍继续承包2.19亩土地。2005年,刘东珍向刘东田索要土地,刘东田拒绝归还。刘东珍为此向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起诉,案经一审、二审及再审,最终人民法院以土地权属不明确为由驳回刘东珍的起诉。现因刘东珍承包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只剩0.91亩土地。2014年8月25日,潘集区田集街道刘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刘东珍补发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1995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并出具证明确认刘东珍承包土地0.91亩。刘东田仍然拒不归还土地,刘东珍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东田返还刘东珍承包的0.91亩土地;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本案中,刘东珍虽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和情况说明,未能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之规定,原告应通过仲裁或其他途径解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案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东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蒋源萍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