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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邓瑞华与被告黄俊杨、谢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瑞华,黄俊杨,谢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邓瑞华。委托代理人许仁春。被告黄俊杨。被告谢建萍。原告邓瑞华与被告黄俊杨、谢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仁春与被告黄俊杨、谢建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瑞华诉称,原告与被告谢建萍系同学关系,谢建萍曾用名谢卫萍、谢卫平。2013年被告谢建萍与黄俊杨以夫妻名义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用于投资。原告依照二被告的请求遂将借款陆续汇入黄俊杨与谢建萍��子黄小某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借款总额为150000元。原告于最后一笔借款借出后两个月向二被告询问投资经营情况,并提出还款要求,被告黄俊杨遂还款10000元,原告要求二被告出具借条以明确借款事实,2013年10月2日,经原告与二被告协商,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人民币140000元的借条。2014年开始,原告多次向二被告提出还款请求,但二被告拒绝还款,并更换联系方式,躲避还款。原告已依据二被告的请求,实际向二被告出借了借款,二被告也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与二被告间具有真实的借贷关系。二被告均系借款人,且两人系夫妻关系,所欠原告之借款系夫妻存续之间的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负有还款义务。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4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被告黄俊杨、谢建萍共同辩称,我们承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并且我们已经偿还了10000元,尚欠140000元人民币,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该借款已被我们儿子黄小某用于投资经营。现我们还款能力不足,无法一次性将借款清偿,希望可以分期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俊杨、谢建萍系夫妻关系,原告邓瑞华与谢建萍为同学关系,谢建萍曾用名谢卫平。2013年年初,两被告以投资为由,向原告邓瑞华提出借款,原告应被告黄俊杨、谢建萍的请求将借款汇入两被告孩子黄小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xxxxx)。原告分别于2013年3月13日借出39000元;2013年4月21日借出19500元;2013年4月27日借出19200元;2013年5月11日借出19500元;2013年5月21日借出两笔,一笔9700元,一笔18900元;2013年5月30日借出19400元;2013年6月20日借出8500元,共计153700元。2013年8月,被告向原告偿还了部份借款。2013年10月2日,被告黄俊杨、谢建萍向原告邓华瑞出具了140000元的借条,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140000元未归还。此后,原告经催还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诉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1、借条一张;2、银行存款转账回单7张;3、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一份等书面证据及录音资料佐证,以上证据真实,合法具有相关性,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黄俊杨、谢建萍向原告借款153700元有汇款单及借条为证,两被告也承认借款事实。此后两被告归还了部份,至2013年10月2日尚欠140000元。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借款未清偿,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邓瑞华诉请被告黄俊杨、谢建萍还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俊杨、谢建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瑞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及自2015年1月27日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该利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二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由被告黄俊杨、谢建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世棉人民陪审员  韩先元人民陪审员  黄远胜二〇一���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育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