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0-10-21
案件名称
郝龙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南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郝龙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00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龙强,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26日,本院对被告人郝龙强依法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4)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龙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龙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郝龙强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南漳县李庙镇至清河管理区,行至南漳县,与骑自行车横过马路的王某发生碰撞,致二人受伤,自行车损坏。经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所鉴定:郝龙强血液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61mg/100ml。根据GB19522-2004之规定,郝龙强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郝龙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南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警证明、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交通事故协议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郝龙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龙强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龙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郝龙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南漳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进行社会调查,此前郝龙强没有违法现象,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龙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廖焕发人民陪审员 宋克英人民陪审员 侯文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