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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丽萍与黄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萍,黄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0269号原告陈丽萍。委托代理人陈历年,靖江市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钰。原告陈丽萍与被告黄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玲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萍未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历年及被告黄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家庭急需资金,于2014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承诺一周后归还。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有归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25000元。原告提供了2014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丽萍现金人民币计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俱借人黄钰2014.12.27”。被告辩称:被告当日急需用钱经朋友介绍向他人借款,但未直接向原告借过款,其实际上并不认识原告,只是应他人要求出具上述借条一份。嗣后,被告亦未拿到钱。而且,上述借条上载明的25000元是包含1000元利息和5000元保证金的,事实上本金只有19000元。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借款事实的真实性有异议。针对被告辩称,原告补充陈述:被告所述与本案事实不符。原、被告事先是认识的。2014年12月27日,原告在西环鸿梁会所门前的车子上将25000元交予被告,被告随即出具借条即本案所涉借条一份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被告黄钰向原告陈丽萍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陈丽萍现金人民币计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双方致起讼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举证,可以认定其向原告具条借款的法律事实。被告虽对借款的金额及借款的事实存有异议,但无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难以采信。被告作为借款人,负有归还借款之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丽萍借款2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0元。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