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执字第007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710-1号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公证处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铁银证经字第5号、(2013)铁银证经字第6号、(2013)铁银证经字第7号、(2013)铁银证经字第8号、(2013)铁银证经字第9号、(2013)铁银证经字第10号公证书,现因本案正在对被执行人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过程中,故本案被执行人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及利息,及执行费未能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市银州区公证处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铁银证经字第5号、(2013)铁银证经字第6号、(2013)铁银证经字第7号、(2013)铁银证经字第8号、(2013)铁银证经字第9号、(2013)铁银证经字第10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伟君审判员 : 王 丹审判员 :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杨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