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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秦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宋建勇等人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秦家信用社,宋建勇,王艳红,李玉光,温梅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秦家信用社。委托代理人孙兵华。被执行人宋建勇,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北园路37号4号楼三单元xxx,身份证号码:370624197312030xxx。被执行人王艳红,女,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西坞党村,身份证号码:370685197911080xxx。被执行人李玉光,男,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狗山李家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85197511052xxx。被执行人温梅招,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大尹格庄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85196910302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秦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宋建勇、王艳红、李玉光、温梅招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建勇、王艳红、李玉光、温梅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招执字第7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