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3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554号原告刘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安礼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敬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