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赵田彬与李柏、常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田彬,李柏,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252号申请人赵田彬,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柏,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常梅,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民一初字第009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柏、常梅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柏、常梅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常梅的银行存款60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