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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邱少锋诉高卫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少锋,高卫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乾刑初字第00021号自诉人邱少锋,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黄陵人,住黄陵县田庄镇社地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9********。电话:1519113****。被告人高卫东,男,汉族,21岁,陕西省泾阳县人,住泾阳县三渠镇下村桥上组,农民。自诉人邱少锋以被告人高卫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邱少锋同被告人高卫东自行和解,自诉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邱少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邱少锋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国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