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吴洪恩与临朐县国有嵩山林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恩,临朐县国有嵩山林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吴洪恩。被告临朐县国有嵩山林场。法定代表人庞福生,场长。委托代理人高树波,临朐营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洪恩与被告临朐县国有嵩山林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洪恩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洪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尚美华审 判 员 谷长江人民陪审员 陈士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小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