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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吴洪恩与临朐县国有嵩山林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恩,临朐县国有嵩山林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吴洪恩。被告临朐县国有嵩山林场。法定代表人庞福生,场长。委托代理人高树波,临朐营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洪恩与被告临朐县国有嵩山林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洪恩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洪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尚美华审 判 员  谷长江人民陪审员  陈士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小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