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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禹立甫与被告禹立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立甫,禹立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80号原告禹立甫,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禹立锁,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原告禹立甫与被告禹立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禹立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立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立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禹立甫负担。审 判 长  张 樱代理审判员  王艳培人民陪审员  陈淑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丽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