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徐华诉海口红马灯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海口红马灯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徐华,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小梅,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红马灯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与被告海口红马灯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徐华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华负担。审判员 林玥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