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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001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芮某某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芮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1157--3号原告:鲁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芮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芮某某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国志人民陪审员  张 恺人民陪审员  周青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