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001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芮某某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芮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01157--3号原告:鲁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芮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芮某某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国志人民陪审员 张 恺人民陪审员 周青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