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梁玉荣与万正兵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荣,万正兵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梁玉荣,女,1968年出生。被告万正兵,男,198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荣与被告万正兵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玉荣于2015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开庭之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解除租赁合同,且被告当庭支付原告500元,双方解决了纠纷。原告梁玉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由原告梁玉荣负担。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明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