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苏尔毛、马政权、马佳雯、马佳好诉被告瓦史、马羊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尔毛,马政权,马佳雯,马佳好,瓦史,马羊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411号原告苏尔毛,女,彝族,1969年8月17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原告马政权,男,彝族,1989年6月10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原告马佳雯,女,彝族,1991年4月19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原告马佳好,女,彝族,1994年4月19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锡刚,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瓦史,男,彝族,1988年6月4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被告马羊羊,男,彝族,1992年7月30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住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尔毛、马政权、马佳雯、马佳好诉被告瓦史、马羊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川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国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