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4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周兆富与李国庆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富,李国庆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4425号原告周兆富,男,1973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春玲(原告周兆富之妻),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被告李国庆,男,北京市通海顺达家电维修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兆富与被告李国庆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兆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周兆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