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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4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周兆富与李国庆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富,李国庆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4425号原告周兆富,男,1973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春玲(原告周兆富之妻),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被告李国庆,男,北京市通海顺达家电维修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兆富与被告李国庆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兆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周兆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