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周德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毛世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347-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毛世奎。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毛世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马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世奎在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领取的泸县石桥中学项目的工程款7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启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