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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金华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黄思志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黄思志,徐晓宝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金华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履坦镇岗头幸福家园6#--5幢。法定代表人:陈其豹,系董事长。被告: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梅郎路5号。法定代表人:祝雪挺。被告:黄思志。被告:徐晓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黄思志、徐晓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宏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秦 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俊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