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利民与被执行人杨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利民,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高利民,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杨涛,山丹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涛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涛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的存款18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多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