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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利民与被执行人杨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利民,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高利民,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杨涛,山丹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涛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涛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县支行的存款18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多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