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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利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岩鑫冶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岩鑫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夏岩鑫冶炼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吴利民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购车款740000元、违约金148000元,诉讼费10902元,以上合计为89890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389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院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