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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曹开华与吴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开华,吴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曹开华。被执行人吴冬,系鄂S×××××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肇事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209号。负责人王明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开华与被执行人吴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均按执行通知履行了本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