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郭志刚与白燕玲、洪开义、白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刚,白燕玲,洪开义,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刚,男,汉族,1975年7月10日生,四川省绵阳市人,现住安宁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执行人白燕玲,男,汉族,1980年7月8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安宁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执行人洪开义,男,汉族,1970年2月5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安宁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执行人白云,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安宁市×××,身份证号码:×××。关于郭志刚诉白燕玲、洪开义、白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0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到庭缴纳执行款80920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树荣审 判 员 罗梅佳人民陪审员 郝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俊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