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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孙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无业,住宁波市海曙区。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燕宏出庭,被告人孙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前,被告人孙某伪造了一本编号为沪房地松字(2008)第120025号,地址在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1188弄保利西子湾109号303室,所有权人为其本人的房地产权证。同年11月8日,被告人孙某来到本市上城区清吟街138号乐森保健品店,将该伪造的房产证交给店主吕某作为抵押,并多次向吕某借款、赊账。2014年2月28日,吕某携带该房产证来到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登记处咨询。经查,该房产证系伪造,被依法没收。同年9月23日,民警在上海市杨浦区嫩江路1111号文盛浴室将被告人孙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证人吕某、李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材料、伪造没收凭证、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单笔查询明细、房产信息、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合同、抵押借款合同、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