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项阳、孔庆春等与管延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庆珍,项阳,项某某,杨青峰,张桂芝,孔庆春,管延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项庆珍,男,1948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系死者项江父亲。申请人项阳,女,1991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系死者项江女儿。申请人项某某,女,2006年2月16日生,汉族,学生,住长春市双阳区,系死者项江女儿。法定代理人项庆珍,男,1948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系项某某爷爷。申请人杨青峰,男,1996年4月29日生,汉族,现役军人,住长春市双阳区,系死者孔春梅儿子。申请人张桂芝,女,1946年2月10日生,汉族,退休,住长春市双阳区,系死者孔春梅母亲。申请人孔庆春,男,1949年8月19日生,汉族,退休,住长春市双阳区,系死者孔春梅父亲。被申请人管延争,男,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管延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赵丹驾驶的被申请人管延争所有的登记在宋景丰名下的吉B58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登记在朱凤玲名下的吉A90**号京驼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赵丹驾驶的被申请人管延争所有的登记在宋景丰名下的吉B58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登记在朱凤玲名下的吉A90**号京驼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