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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钟亮与康华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亮,康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钟亮,男,生于1964年3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康华忠,男,生于1970年4月22日,汉族,住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亮与康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康华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证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