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美燃与叶树东、陈承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树东,陈美燃,陈承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树东,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美燃,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大田县博古典当行职员。原审被告陈承发,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叶树东因与被上诉人陈美燃,原审被告陈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田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树东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树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树东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7924元,减半收取3962元,由上诉人叶树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迟 建 文代理审判员 徐 娟代理审判员 吴 志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彩凤(代)附:适用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